2024-09-07 19:09
为规范我省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推进健康海南建设,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制定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我省特需医疗服务水平有什么意义?能给居民带来什么好处?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解答。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医院现有设施条件、医师队伍、学科优势、品牌特色,在服务质量、时间、内容、环境等方面提供更优质、快捷和舒适的配套服务,供患者知情同意并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就医体验。医疗机构被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可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自主定价,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希望能得到更优质、快捷和舒适的配套服务,享受更好的就医体验。实际上,特需医疗服务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一种多元“社会服务功能”提供方式,是医院为了满足社会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的补充。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均已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尤其是北上广等地区在21世纪初期就开展了特需医疗服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我省特需医疗服务起步较晚,除极少数公立医疗机构已开展,大多数公立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或刚申请开展该服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医疗健康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健康海南建设,《暂行办法》应运而生,以此加强对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统一指导和监管。
根据《暂行办法》,我省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特需病房和特需门诊。经批准开设的特需病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可按套间、单人间和双人间分档计价;经批准开设的特需门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门诊诊查费,特需门诊诊查费价格项目可按国家和本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或授予不同职称和称号医务人员分档计价。
公立医疗机构如何制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械价格可否纳入特需医疗服务定价?
根据《暂行办法》,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暂行办法》明确仅上述4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但不得包含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械价格,对应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未明确可以计收的医疗器械、耗材也不得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事前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备案价格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
也就是说,除了门诊诊查费、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4项可按被批准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进行定价备案收费外,其他包括手术操作、检查检验、中医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器械等均不可纳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收费。上述4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由患者自费承担,其余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械等收费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
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分为基本医疗与特需医疗,特需医疗是满足基本医疗的不同层次服务需求的补充,是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开展的,不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不影响优质医疗资源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的配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38号)明确“公立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我省为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需求,以后还将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适当比例提高。
为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开展,我省《暂行办法》明确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采取联动机制,在职专家出特需门诊必须出非特需门诊,正高职称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出诊次数(每1个半天为一次)比例不得高于2:1,副高职称不得高于1:1,特邀专家不受比例限制。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门诊设有单独的诊疗区域,为有需求的病人提供咨询、挂号、诊查、划价、取药、引导、代取药品和检查结果等服务,群众可通过公立医疗机构线上平台或线下现场等预约方式挂号看病。住院病人选择特需病房的,可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公布的方式办理住院手续。
政府如何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和监管,确保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暂行办法》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和监督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暂行办法》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包括特需服务规范、医务人员准入退出审核制度、医务人员出诊规定、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等相关制度,规范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特需服务,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医院必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对患者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管,患者可向以上部门投诉和举报。对医疗机构提供质价不符服务、擅自增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按规定备案、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服务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等行为,一律予以查处。对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资格。(策划/晓原撰文/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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